(三) 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记过”处分。
1. 疏忽过失致公物损坏者。
2. 未经准许,擅自带外人入厂参观者。
3. 工作不力、屡诫不改者。
4. 在工作场所酗酒滋事,影响秩序者。
5. 在工作场所制造私人物件者。
6. 冒替签到或打卡者(本人及顶替者)。
(四) 员工具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应予以(警告)处分。
1. 遇非常事变,故意规避者。
2. 在工作场所内喧哗或口角,不服管教者。
3. 办事不力,于工作时间内偷闲怠眠者。
4. 浪费物料者。
5. 办公时间,私自外出者。
6. 科长级以上人员,月份内迟到、早退次数累计7次(含7次)以上者。
(五) 其他违反本公司各项规章,应予惩诫事项者,应分别予以惩处。
第四条 员工之惩处,警告3次等于记过1次,记过3次等于记大过1次,累计记大过2次,应予免职或解雇。
第五条 员工的奖惩,应叙明事实以书面通知本人并摘录事由公布周知。
第六条 本章所称嘉奖、警告、记功与记过、记大功、记大过可以相互抵消。
第七条 本公司为求对员工考核、调迁、奖惩公平起见,可设置员工考评审议委员会。其组织规程另定。
□ 待 遇
第一条 本公司员工待遇分为1. 薪资;2. 职务加给;3. 特别津贴;4. 酬劳金。
第二条 各级员工薪水核定标准,依实际需要另定。
第三条 本公司顾问及特约人员与临时员工的待遇,视实际需要以聘约或合同予以规定。
第四条 本公司员工职务加给应按所任主管职务的繁简及责任的轻重分别规定。其标准另定。
第五条 本公司年终决算有盈余时,可按照章程的规定提拨奖励金发给编制内的员工。其分配办法由董事会决定。
□ 福 利
本公司为安定员工生活,增进员工福利起见,可设立职工福利委员会,其组织及办法另定。
□ 退休与抚恤
第一条 本公司员工因超过规定的年龄或因心神丧失或身体残疾不堪胜任职务者,可予退休。其办法另定。
第二条 本公司员工因执行职务而致伤亡或在职死亡者,给予抚恤。其办法另定。
□ 附 则
第一条 本规则如有未尽事宜,可由董事会另行补充规定。
第二条 本规则经董事会核定后施行,修改时亦同。